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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签房产合同需谨慎

2008-11-11 17:13:38

  时报11月7日讯(记者刘研波)房地产交易税费优惠措施公布后,一些无法享受到新政的买卖者开始琢磨能否重签合同。

  据悉,房地产交易有关政策规定,购房人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出国定居、离婚、死亡(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死亡)等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或因购房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裁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即使购房合同已登记并办了银行按揭的,只要买方与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后,持解除合同协议、银行出具的无力偿还贷款证明,就可到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合同注销手续。注销后,房屋权利状态恢复原始状态,产权不发生转移,也不征契税。

  为此,部分已签约的买房人以“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离婚”等为由,找开发商撤销合同,然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就能省下部分契税。由于新政刚刚实施,通过重签合同享受税费优惠的现象还未大量出现。一业内人士告诫:“这条路子存在一定风险。”

来源: 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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