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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 | 2008-10-06 14:06:47 |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施。规定共29条,涉及公积金缴存、提取、放贷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供了法制保障。 规定要求,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交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针对实践中常见的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手续,损害职工权益的现象,规定明确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办理权,以此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定的出台充分考虑了困难群体的利益。规定明确,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规定指出,“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者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力缴存的,应该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以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定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将享受低保、大龄职工失业和患有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形也列入了提取范围。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也由仅限于职工本人的住房消费,扩大到其父母、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亦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体现了以人为本。
| | 谢文君 | | 来源: 辽宁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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