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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住宅不节能或追究刑责 | | 2008-09-24 14:05:00 | | 晨报讯(刘铁男 首席记者王继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0月1日起施行。9月23日,大连市建委召开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大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10月1日后施行的《条例》“有奖有罚”,违反节能规定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节能项目将享受税收优惠。《条例》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并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中能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条例》明确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来源: 半岛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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