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一村民将宅基地卖给了一外地来连打工人员,并约定房前屋后自留地归对方耕种,后来该村民以自留地中果树死亡为由,要求收回自留地,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日前旅顺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2006年6月份,从安徽来连打工的小陈跟水师营街道一村民老张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老张将自己一处农村宅基地作价6万元卖给小陈,并将房前屋后约200平方米的自留地永远归小陈耕种,只有遇到政府征收时,土地和果树补偿款各分50%。
去年秋天,老张突然发现自己自留地中的几棵结果多年的果树死了,问小陈是不是他故意造成的,小陈一口否认。老张一气之下将小陈起诉到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收回自留地,并让小陈赔偿自己果树损失9000元。
最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最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双方是邻居关系,相互作了一定的让步,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老张收回小陈房前的自留地,并按历史通道为小陈留出一条1.5米宽的小路,房后自留地仍归小陈使用,老张放弃让小陈赔偿他果树的9000元损失。
针对此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提醒进城的农民朋友,不能为一时利益,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售”,也不应同时将自留地也一起搭售出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