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将在申请、审核、公示三道关卡之后,首次增设轮候环节,而轮候的依据是收入的高低,住房困难的程度等。
昨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备受广大低收入家庭关注的《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出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保本微利”,而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就低收入家庭住房立法。
市、县政府所建须成本价卖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管理费成本不得高于2%。“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征求意见稿还具体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申购首次增加轮候环节
以往,我省在供应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一般要通过申请、审核、公示几个环节,而今后将首次增加轮候环节。市、县政府将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县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在15天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经济适用住房对因遭遇突发事件而急需解决住房的居民,将优先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