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出台《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
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房者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出台《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省法制办表示,两个《办法》出台后,将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申请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从申请、审核直至批准入住都将有明确规范。
此前,沈阳市法制办已经对沈阳市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立法。省房改办主任王永胜介绍,两个《办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前,已经在相关单位内部进行了多轮意见征集。
市、县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不得有利润
《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此外,《办法》中还对经济适用房的销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管理费成本不得高于2%,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从法条上可以看出,政府对于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要的魄力。”从事律师工作的吕玉蒙表示。
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房,2年内不得再申请
《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申请人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提供全部家庭情况等方式骗取廉租房。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以前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草案中还对廉租房的使用过程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都必须退回廉租住房。“如此加大力度规范廉租房的申请和使用,可以看出政府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决心,并将其立法,我们的心里也有了保障。”已经开始申请廉租房的沈阳市民潘东阳表示。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于2008年6月23日前,通过网络、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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