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应设地下停车泊位
“针对私家车越来越多,而地上空间有限的现实,《规定》指出, 物业管理区域应设置地下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库房。”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处长王殿武表示。
而对停车位不足的住宅区,今后各地公安机关将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住宅区内无法提供停车泊位的,各地公安机关将在住宅区周边三、四级道路或空地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辆停车场。
根据《规定》,今后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等乱停乱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将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小区内学校周边禁停车辆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道路设置的专用停车泊位(场地),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有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车位停放,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停放车辆及外来人员临时停放车辆,要按物业服务企业车辆管理员指定的位置停放。
同时专用停车位要画明停车线,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清洁卫生。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障碍。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主要爱护停车位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定》还特别指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学校、幼儿园门口周边半径25米内禁止停放车辆,消防通道严禁停放车辆。”
物业过失致车损需赔偿
物业服务企业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管理员。业主停放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遭到人为损坏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协调。
《规定》中提到: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业主停放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遭受损坏时,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