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调整二手房交易市场税收政策?
所谓调整二手房交易市场税收政策,就是取消了原来个人转让住房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控制力度,稳定住房价格,遏制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需缴纳哪些税费?
在个人转让二手房环节上,转让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承受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等。
三、个人转让二手房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携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纳税资料到房地产交易场所税收一体化窗口申报缴税。
四、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
营业税的附加税(费)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城市市区)、5%(县城或镇)、1%(在城市市区及县城或镇之外)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征收。
五、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有哪些优惠政策?(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二)动迁后回迁住房首次上市转让的,凡符合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营业税。(三)个人拥有具有产权的房改房首次上市转让时,可视同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六、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是如何划分的?
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严格划分: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省辖市可上调至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三项条件;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七、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是如何确认的?
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继承住房后对外转让的,可以按原购买住房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但纳税人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备案:继承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继承前原房屋产权证书;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人与继承前原产权人关系证明(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继承公证资料。
如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一律按现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夫妻间更名住房对外转让的,可以原购买住房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但需提供以下资料:更名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更名前原房屋产权证书;更名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否则无效。
(三)个人转让其赠与房屋时,应以接受赠与后所办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来确定购买时间。
八、个人转让二手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如下:
(一)所得额的计算。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二)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房屋原值确定区分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房等几种情况: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 (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原值分四种情况:一是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二是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三是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四是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四)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五)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六)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七)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八)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非住房转让,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
九、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那些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转让二手房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要求,在个人房屋交易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等资料的非普通住房,可暂按转让收入的0.2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等资料的非住房,可暂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如何征收契税?
个人转让房屋由房屋承受人缴纳契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按1.5%征收契税,其他一律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十二、个人转让二手房如何交纳印花税?
个人转让房屋,买卖当事人双方均按“财产转移书据”税目,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朝阳市地方税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