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范先生因不满所购房产要求退还,开发商退款时扣除了当时所赠黄金的价款1.5万元,为此范先生诉至法院。近日,闵行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范先生退房不退黄金的诉请。
2005年4月,范先生向协和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并获赠价值1.5万元的黄金。双方签订《赠黄金协议书》,约定:若双方解除预售合同,协和公司有权从所退房款中扣除1.5万元。后范先生对所购房屋不满意,要求解除合同。协和公司表示同意,在退款时扣除了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赠黄金协议书》约定,协和公司有权从所退的房款中扣除1.5万元。现范先生已退房,协和公司也在扣除1.5万元后将剩余款项全部返还,双方不存在欠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