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讯】签订了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房主却以刚从国外回来不知道市场行情为由不卖房子了,买房者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把房主起诉到法院。日前西岗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因房主签订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时,涉案房屋仍在出租中,法院认为租房人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故一审判定合同无效,并驳回了买房者的诉讼请求。
起因 卖房人反悔 买房人起诉
2007年6月5日,李枫(化名)与陈军(化名)和一家房屋中介签订了《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陈军将位于沙河口区民兴花园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李枫,房屋总价款为90万元。同时约定如该房屋正在出租,陈军应出具承租人放弃购买该房屋的声明书及同意搬迁保证书,如未能出具,可视为陈军已确保承租人满足上述条件。并规定了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第二天,李枫向房屋中介交付了房屋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22500元。7月3日,陈军以其刚从国外回来不知道二手房的市场行情,房子少卖了13万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李枫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来陈军和房屋中介找到李枫,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李枫已交付的中介费。但李枫拒绝了提议,并把陈军及房屋中介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军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26100元,同时要求房屋中介依合同约定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意外 租房人出庭欲优先购买
此案在庭审时生出了枝节,黄晓强(化名)作为第三人参与了庭审,他表示涉案房屋一直是他租住的,所以他享有同等权利下的优先购买权。据黄晓强讲,他和陈军是在2007年5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陈军将涉案房屋租赁给他,租赁期限为2007年5月28日至2008年5月28日。同年8月,黄晓强无意中看到李枫起诉陈军的起诉状,才知道陈军与李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是黄晓强提出同等条件下他有优先购买权,并表示愿意出高于李枫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但陈军没有答复。因此黄晓强要求法院确认李枫和陈军的合同无效。
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
西岗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且“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审判决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无效,并驳回了李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