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讯】开发商迟迟没有如约为业主办下房屋产权证,高新园区某小区的十名业主便一起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经法院调查取证,开发商实际上无违约行为,而业主们也撤回了对开发商的起诉。原来,这十名业主均擅自搭建了违章建筑。综合执法局请房产局协助配合,对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业主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律师认为,买房人应当承担主要办证义务,房地产开发商所承担的是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协助办证义务。
产权证没办成
业主状告开发商
2005年5月,市民汪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位于高新园区某小区一处六楼顶层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约定,开发商应在该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汪某不能在一年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可一年过去了,汪某一直没有如约拿到房屋产权证。汪某认为其产权证无法办理的原因是开发商没有将相关资料送交给房产局。于是,将开发商告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其三万余元违约金。有同样情况的同一小区的另9户业主也纷纷起诉。
私改房属违建
业主起诉又撤回
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开发商请求法院向房产局调取证据。房产局出示的《情况说明》表明,开发商早已经将汪某所购买房屋的登记资料报到房产局备案,后来房产局根据高新园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相关书函,暂停给汪某办理房屋产权证。
原来,该小区于2006年初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部分顶层业主为扩建房屋,陆续在顶层露天平台擅自改造房屋结构,破坏公共设施,给楼房带来一定安全隐患。综合执法局请房产局协助配合,对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业主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庭审质证后,汪某和其他9户业主均撤回了对开发商的起诉。
律师说法
开发商承担协助义务
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郭宏鹏律师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办理房屋权属的过程中,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主体是买房人。买房人应当承担主要办证义务,房地产开发商所承担的是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协助办证义务。根据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第99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
本案中,开发商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办证义务,在产权证办理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