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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赠长子,难道别人真的不能分吗

2008-02-21 08:49:36

  [案例回放]

  早在1970年,家住甘井子区营城子镇的韩某夫妇在所在村内建了一所77平方米的住房,两人和大儿子大建(化名)一家共同居住其中。1984年韩某夫妇将这所房子赠与了大建。两年后,大建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将原有的房子拆除,自行出资,在原房址上扩建了面积为109平方米的新房5间。随后大建一家三口便和父母一起住在房中。

  天有不测风云,1990年大建因意外身亡,1995年和1996年,韩某夫妇也相继病故。1995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就他家5间房屋向大建的妻子小云(化名)核发了房产执照,确定小云和亡夫大建及其女儿三人为房屋共有者。

  2007年3月,小云却接到了大建5个兄弟姐妹的联名起诉书,声称要对小云和女儿居住的房子进行“析产”,由于韩某夫妇一直居住在大建的房子里,理应享有房子的一部分。

  2008年1月9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韩某夫妇在大建离世后已经放弃了对这5间房的继承权,而5名原告主张“析产”也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故驳回众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法律上的“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人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

  而本案中,韩某夫妇生前即已将所有房屋赠与了儿子大建,大建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了翻扩建。虽然大建不久后因意外身亡,但其妻子小云已经得到了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及房产执照。韩某夫妇的其他子女对此如果有异议,也应该当时提出。而自大建死亡至韩某夫妇相继亡故前的至少4年以上时间内,众人都没有主张权利。事情发生至今也已经20余载,远远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故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解答法官: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营城子法庭法官兰克振)

记者赵雪伊
来源: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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