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讯】产权证上标注房屋面积与卖方所称面积不符,余款没付、房价上涨,买卖双方产生分歧。经过法院调解,在房屋买卖8年后,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
2000年3月8日,辽阳市的韩某和袁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两人约定:袁某将位于辽阳市政府机关幼儿园教学楼附近的一处一楼住宅卖给韩某,房屋面积为65平方米,价格为13万元人民币。韩某先交付袁某6万元,剩余的7万元等袁某将房证交给韩某后一次性付清。
2003年9月13日,袁某取来了这处房屋的产权证。房屋产权证上标明:房屋所有人袁某,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这时出现了两个问题:房证上的面积比双方协议上约定的面积少了5平方米。而3年多的时间,房价也涨了很多。双方对房屋的余款问题产生了分歧。
袁某没有把这处房屋的产权证交给韩某,韩某也没有支付余款。2005年4月,韩某将袁某起诉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06年1月12日,文圣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其房价款应为11.9万余元,袁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房照交给韩某。韩某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袁某不服,多次找到相关部门。为此,法院执行人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是双方分歧太大。今年2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某一次性给付袁某房款及经济补偿款9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建议,对于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一方面应该即时履行协议。或者在签约的时候,有见证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