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讯】市民姜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购买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后因故没有履约,中介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给付中介费用。法院以中介公司未向姜某提供合同约定的内容,判处姜某不用支付中介费用。
2007年9月,姜某的母亲到本市某房屋中介公司处要求购买房屋,老太太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查看了西岗区纪念街的一套房屋。随后,姜某与该中介公司及房主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三方约定由姜某购买房主戴某位于纪念街姜某老母亲看过的那套房子,价格为34万元,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并且由姜某承担委托费用8500元。
合同签订当日,姜某将购房定金5000元暂交给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可后来,姜某觉得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等不真实,所以没有履行这份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在索要中介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姜某诉上法庭,要求其支付8500元的中介费用,而姜某不但不同意,还要求中介公司将5000元定金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当属有效,但姜某明确表示不继续购买该房屋的意思后,应当依法予以解除。由于中介公司没有向姜某提供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其要求姜某支付中介费用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而姜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5000元定金一节,法院没有予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