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讯】张女士从赵先生手里购买一套住房已经4年多了,可是赵先生的姐夫李某竟然起诉到法院要她腾房,理由是该房当初是赵先生姐姐购买的,赵先生卖房时没经房屋共有人同意。日前沙河口区法院审理却发现赵先生的姐姐早已实际退房,遂一审裁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起诉称,其爱人赵女士(即赵先生的姐姐)几年前购买了一套位于前程街上的房屋,总房款21万元,该房为使用权房。该房屋购买后并未居住,后赵女士于2002年7月死亡,该房屋被李某继承,但房屋交由赵女士的弟弟赵先生代为管理。后房屋被赵先生卖给张女士,张女士目前住着该房屋,李某认为赵先生卖房时没有经房屋共有人李某父子俩的同意。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赵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女士从现住房中腾出,并请求张女士给付住房费2万元。
虽然赵先生同意其姐夫李某的诉讼请求,但张女士表示,李某提供的赵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房地产相关部门登记备案,该合同未生效。同时赵女士已于2000年10月申请退房,其与该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的产权人为赵女士,现在他们请求张女士腾房,没有诉权,故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案]
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牟飞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除了依从法律的规定外,法院最终考虑了一个“诚信”原则。近年来,随着房价上涨,卖房者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诉讼方式,或者否认卖房行为,以便于其将房屋再次转手卖出好价钱。